我省出台实施意见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进行救助

发布日期:2018-11-12    浏览次数:

我省出台实施意见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进行救助

8月15日,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、省民政厅等7部门印发《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救助工作实施意见》,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,对当年在我省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、具有河北省户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实行一次性救助。

《意见》指出,重点在以下困难学生中实施救助:建档立卡家庭(含脱贫享受政策家庭)学生、城乡低保家庭学生、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、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、烈士子女、家庭遭遇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事件、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特殊情况导致入学困难的学生。

《意见》规定,一次性救助标准每生2000-3000元,具体数额由县评定小组确定,主要解决大学新生报到的路费、学校助学金发放前的生活费等。大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按规定享受国家各项资助政策。

救助资金统筹教育、民政、扶贫、工会、团委、残联等部门以及企业、社会组织、个人捐赠等资金。各类资金按照原有相关政策、标准、途径和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进行资助,凡已享受资助并达到救助标准的不再重复救助;低于救助标准的由救助学生户籍所在县(市、区)政府补齐。省、市级财政将根据财力以及各地工作开展情况,在以后年度以适当形式给予补助。

《意见》规定,因特殊困难需要入学救助的,由学生提出申请,登记造册。 各县(市、区)成立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评议小组,对提出救助申请的学生相关情况进行审核,并提出初步资助意见。工作评议小组审核确定的救助名单,在户籍所在村(街道办事处)公示5天,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正式纳入救助范围,并根据每个学生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救助资金数额。救助资金应于新生入学前发放到位。

《意见》要求各地高度重视,压实工作责任,强化政策宣传,做好学生救助工作,确保不能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已录取学生的入学,确保每一个新考入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得到救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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